浏览次数:457作者: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:2025-08-28 |
烈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吴朝曦辞职请求的决定
(2025年8月28日烈山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)
因工作变动,吴朝曦提出辞去烈山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、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》的规定,烈山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:接受吴朝曦辞去烈山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、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,报烈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。
一审:关怡
二审:李翔宇
三审:杨宏春